云南省租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云南省租赁行业协会;

英文名:YUNNAN PROVINCE LEASES PROFESSOION ASSOCIATION;

缩写:YNLA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由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租赁企业,及与租赁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反映和研究租赁行业经营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行业自律,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推动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丰园大厦20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业务范围:

    一、搜集和整理本行业基础资料,对行业发展战略、体制改革、技术进步等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存在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二、维护本行业中所有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通过各种方式向权威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三、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合作关系,调解会员间经济纠纷;规范本企业经营行为,增强本企业行业自律。

    四、发展和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交流和横向联系,组织和帮助会员单位开展国际、国内同行业业务交往与合作。

    五、收集整理有关租赁行业各种信息资料,开展咨询服务、租赁中介代理培训、资信调查、信息服务、展览展示、项目咨询服务等,分析行业动态,定期进行行业信息发布,指导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

    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促进行业内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使企业进行规范性管理。

    七、承办省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吸收从事租赁经营的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租赁行业经营相关的流通企业、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为协会会员;对租赁业有研究的专家和学者,熟悉租赁行业的企业家和业务骨干吸收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本行业协会的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要拥护行业协会章程;

(二)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要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协会会员和个人会员,要在租赁行业经营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行业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行业协会会员具有协会人事任免、重大事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参加行业协会举办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有权获得享受本行业协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会员具有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会员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六)享有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行业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行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六)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行业协会的重大事项的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延长不超过一届。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其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与协会工作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款和资助;

(三)会员和国内、外协会及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费标准为: (略)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的经费收支由秘书处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经济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向云南省民政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要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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