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报刊

以物抵债的财务管理

摘自《中国五矿报》 

    以物抵债是解决债务拖欠不得以的办法之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容易产生行为不规范、财务监管难等诸多问题。在以物抵债过程中,企业财务和业务部门应注意解决好如下问题:

  1. 做好委托经营(销售)工作。
    由于种种原因,债务方企业不仅无力用货币资金偿债,而且所提供的实物往往不属于债权方企业商品经营范围。债权方经营这些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而不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行业局限往往使企业“隔行入隔山”,不了解商品、不熟悉市场,销售效果难如人意。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寻求经营对口或同类商品的单位代为处理。
  2. 确立销售行为,按规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 以物抵债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债务方企业试制上就是将其所拥有的资源转让给债权方企业,这种行为相当于易货贸易。所以,作为债务方企业(销售方)应比照正常货物销售处理。应开具以债权方(收货方)为受益人的增值税发票,并以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作为销售行为成立的时间,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和其它有关税费。债权方(收货方)企业凭此发票作材料物资货固定资产入帐处理。若同行业、同类型企业之间实行以物抵债,而债务方企业拟用本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权利、商誉的转让受益者(债务方企业)则需按规定交纳税费,并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3. 加强现金管理。
    企业在销售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所取得的财务时,通常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这种方式由于随意性大,往往难以合理监控。为了解决上述问题,企业可比照零售企业的商品经营办法,企业有关部门商定售卖价格,确定商品数量,在此基础上再对外销售。销售过程中应实行业务和财务分离、实物定期盘存制,收支实行财务与业务双签制等,杜绝舞弊行为的发生,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4. 做好财产损失的报损工作。
    一般来说,以物抵债属于不得已的解决办法。债务方企业所提供用以抵债的财务往往价值低、质量差、无销路,债权方企业处理这些财务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会部门应先将产生的损失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帐户,并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商字第4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做好待处理损失的申报工作,以利尽快核批损失,保证企业的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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