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方针政策要求,针对国民经济运行中的某些特殊情况,为解决统一规定中不能解决的实际问题,增值税保留了一些政策性的减免税。减免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即征即退、先征税后返还等。现行的与我市有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
一、免税货物或项目
(一)《增值税暂行条件》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是指税法中所称的其他竩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经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特批的免税部门或项目
1、粮食企业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薄》,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量。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救灾救济浪: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4)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的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求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2、残疾人员专用物品及提供劳务
(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从1994年 1月1日起 执行。
(2)从1994年5月1日起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军队企业、军工企业、一般企业生产的军品免征增值税。
(三)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不征税项目
1、融资租凭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2、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3、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 ),不征收增值税。
二、临时减免税
(一)农业生产资料
经国务院批准,现不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1、下列货物自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钾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锭、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4)化肥生产企业以本条第3款所列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杀虫双 、丁草胺、敌百虫、久效磷、井岗霉素、水胺硫磷、灭多威、五氯酚钠、莠去津、棉铃宝、甲氰菊酯、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对硫磷中的甲基对硫磷。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2、对下列新调增的农药免税货物自1998年6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甲基划柳磷、吡虫啉、二氯喹啉酸、丙烯菊脂、百菌清、涕灭威、代森锰锌、高效氯氰菊酯、噻嗪酮、哒螨灵、乙酰甲胺磷、敌鼠钠、杀虫单、多抗霉素、春雷霉素、浸种灵。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8年6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礑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和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8年5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增值税额 1997年上述货物的销售收入/1997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3、对农药生产销售的甲胺磷、多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内威、对硫磷中的乙基地硫磷,从1998年6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4、自1998年6月1日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总是 紧急通知》(财税电字[97]001号)相尖废止。
(二)综合利用产品
自1996年1月1日起,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
1、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予以免征增值税。30%是指生产建材产品所用原料中掺兑的废渣体积在30%以上。
2、免税建材产品的范围是指:砖、瓦、水泥、水泥制品、废渣砌块、加气混凝土等。
三、先征后退
(一)由国税部门输的先征后退政策
1、校办企业
(1)经国务院批准,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人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按规定先纳税,全年经营发生亏损,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才可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3)党校所办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党校的企业生产的应纳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所说的党校办的企业,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下党委正式批准成立的党校所办企业,不包括各企业、事业单位的所办党校和各级党校函授学院所属分院等所办的企业。
党校所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中有关三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2、福利企业
(1)经国务院批准,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諂策继续执行到1999年底。具体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含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增值税货物,作列举的项目外,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给予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返还办法是: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在纳税期满十日内,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填开税票缴纳税款,由县级税务机关填开“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纳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企业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增值税货物,除列举的项目外,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 照顾,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返还办法是:企业应先按规定纳税,全年发生亏损的,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返还。
(3)享受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
“四残”是反映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
4、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二)由财政部门输的先征后返政策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反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2、宣传文化单位因执行新税制而增加的税负
从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前,对宣传文化单位因执行新税制而增加的税负,实行先征后返。
实行先征后返的具体范围包括:
1、中国共产党的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 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刊物:《参考消息》、《半月谈》、《瞭望》 、《内参先编》、《国际内参》、《参考资料》:
5、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6、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8、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3、高新技术产品
为了扶持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96年1月16日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对高新技术产品、火炬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作出规定,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和导向作用。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就高新技术产品、火炬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
1、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有关增值税返还优惠政策,再延长3年(执行至2001年底止),即2001年底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从被 认定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当地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返还给企业。个别企业返还增值税数额较多,占当地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适当降低增值税返还比例,但最低不低于增值税的12.5%。
2、科技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批准。
3、对享受优惠政策返还给企业的资金,要确保有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上,财政、税务和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本文未及事宜,仍按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 税局皖科炬字[1996]028号和皖科高字[1997]055号文件执行。


第二部分 消费税优惠政策(退、免税)
一、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及金银首饰外,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免征税办法可实行先征后退或者在生产环节免征。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回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第三部分 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优惠政策
一、金融业的减税免税
1、对政策性银行的先征后返
1997年7月1日起,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营业税减按5%税率征收。政策性银行交纳的营业税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资返还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金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止执行。
2、对农村信用社减税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二、保险业的减税免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就若干营业部的减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 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互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免征营业部的具体险种须按本通知附件的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以后如有变化,我们将发文通知各地财政税务机关。
除附件所列险种外,各地保险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部照顾。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三、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 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一、普通人寿险
1、简易人身保险
2、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3、福寿安康保险
4、团体定期保险
5、团体人寿保险
6、少儿两全保险
7、金婚保险
8、终身保险
9、买房贷款人寿保险
10、家庭收益两全保险
11、一生平安人身保险
12、儿童保险
13、定期定额人寿保险
14、农村计生人员两全保险
15、独生子女保险
16、夫妻恩爱保险
17、义务兵父母 人身保险
18、人身安康保险
19、定期定额简身险
20、少年儿童终身保障保险
21、金婚恩爱纪念保险
22、子女备用金保险
23、大额人寿保险
24、独生子女青少年两全保险
25、企事业职工安抚保险
26、少年儿童未来幸福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1、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
2、个人养老金保险
3、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4、计划生育干部养老金保险
5、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
6、独女户夫妇养老金保险
7、民办教师养老金保险
8、个体工商户养老金保险
9、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10、农民养老金保险
11、农村放映员养老金保险
12、城镇居民养老金保险
13、个体劳动者养老金保险
14 还本养老年金保险
15、团体年金保险
16、企业年金计划保险
17、义务兵养老年金保险
18、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
三、健康保险
1、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特约住院医疗保险
3、成人住院医疗保险
4、老年人住院医疗保险
5、个体劳动者人身平安、住院医疗保险
6、健康保险
7、大病医疗保险
8、大额医疗保险
9、长效医疗保险
10、传染医疗保险
11、出境人员传染病保险
12、特殊疾病(如癌症、肿瘤、心血管疾病等)医疗保险
(二)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1、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2、中小学生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3、青少年健康医疗还本保险
4、青少年平安医疗储蓄保险
(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类
1、农民医疗保险
2、农民住院医疗保险
3、农民合作医疗保险
4、农民疾病医疗统筹住院保险
5、农村居民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四)公费、劳保医疗保险类
1、公费医疗保险
2、劳保医疗保险
3、公费医疗统筹住院保险
4、劳保医疗统筹住院医疗保险
第四部分 出口退税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输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输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
二、出口退税的范围
1、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3、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4、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 用具、古旧图书;
国家规定的免税的货物不办理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免(退)税规定另行下达。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1、自1999年4月1日起,将煤炭出口退税率由9%提高到13%。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2、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出口的煤炭,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3、为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出口货物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机械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维持17%不变,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法定征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征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维持5%不变。
(2)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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